煤炭热容量标定,煤大卡检测仪器|标定物计算方法

产品/服务: 环保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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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 2015-03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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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煤炭热容量标定,煤大卡检测仪器|标定物计算方法
热容量和仪器常数标定
7.1 计算发热量所需的热容量E 和恒温式热量计法中计算冷却校正值所需的v-(t-tj)关系曲线或仪器常数k 和A 通过同一试验进行标定。
7.2 在不加衬垫的燃烧皿中称取经过干燥和压饼的苯甲酸,饼重以0.9~1.1g 为宜。
苯甲酸应预先研细并在盛有浓硫酸的干燥器中干燥3 天或在40~60℃烘箱中放置3~4h冷却后压饼。
苯甲酸也可在燃烧皿中熔融后使用。熔融可在121~126℃的烘箱中放置1h,或在酒精灯的小火焰上进行,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后使用。熔体表面出现的针状结晶,应用小刷刷掉,以防燃烧不完全。
7.3 根据所用热量计的类型(恒温式或绝热式),按照发热量测定的相应步骤准备氧弹和内、外筒,然后点火和测量温升。在恒温式热量计的情况,开始搅拌5min 后准确读取一次内筒温度(T0),经10min 后再读取一次内筒温度(t0)。随后即按发热量测定步骤点火,记下外筒温度(tj)和露出柱温度(te),并继续进行到得出终点温度(tn)(见本标准第5.1.5~5.1.7 款)。然后再继续搅拌10min 并记下内筒温度(Tn),试验即告结束。打开氧弹,注意检查内部,如发现有炭黑存在,试验应作废。

在绝热式热量计的情况,上式中的冷却校正值C 应取零。
热容量标定应进行5 次重复试验,其极限差值(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)如不超过40J/K,取5次结果的平均值(修整到1J/K)作为仪器的热容量。否则,再做一次或两次试验,取极限差值不超过40J/K 的5 次进行平均。如果任何5次结果的极限值差都超过40J/K,则应对试验条件和操作技术仔细检查并纠正存在问题后,再重新进行标定,而舍弃已有的全部结果。
注:当例常测定中采用煤研Ⅱ式(式5)计算冷却校正值时,热容量计算中也必须采用同一公式。
7.8 热容量标定值的有效期为3个月,超过此期限时应进行复查。但有下列情况发生时,应立即重测:
a.更换量热温度计;
b.更换热量计大部件如氧弹盖、连接环(由厂家供给的或自制的相同规格的小部件如氧弹的密封圈、电极柱、螺母等不在此列);
c.标定热容量同测定发热量时的内筒温差超过5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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